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9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9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林慧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89號

聲請人
門興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玉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假扣押事件,欲依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撤銷假扣押,惟聲請人寄發於相對人臺中法院郵局第3563號郵政存證信函,前依相對人公司及法定代理人設籍所在地送達,均因「遷移他處」及「無人回應,逾期招領」為由而退回,爰聲請准予公示送達。

二、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惟依民法第97條規定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始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之通知。又對無訴訟能力之公司法人為送達者,應以法定代理人為受送達人,其送達處所除公司事務所或營業所外,尚包括法定代理人住居所,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27 條第1 項及第136 條第3 項規定甚明。

三、經查,聲請人就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戶籍所在地即臺中市○區○○路60號3 樓寄發上開信函,郵局係以招領逾期退回,有聲請人所提出之相對人戶籍謄本及載有「招領逾期」之信封各1份在卷可稽,然「招領逾期」僅能證明相對人未按期領取前揭郵件,並無法證明相對人並未居住於該址而有住居所不明之情事,揆諸前揭說明,相對人既無住居所不明之情事,核與公示送達之要件不合,聲請人之聲請即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官 林慧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