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89號
- 聲請人
- 門興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玉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假扣押事件,欲依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撤銷假扣押,惟聲請人寄發於相對人臺中法院郵局第3563號郵政存證信函,前依相對人公司及法定代理人設籍所在地送達,均因「遷移他處」及「無人回應,逾期招領」為由而退回,爰聲請准予公示送達。
二、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惟依民法第97條規定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始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之通知。又對無訴訟能力之公司法人為送達者,應以法定代理人為受送達人,其送達處所除公司事務所或營業所外,尚包括法定代理人住居所,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27 條第1 項及第136 條第3 項規定甚明。
三、經查,聲請人就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戶籍所在地即臺中市○區○○路60號3 樓寄發上開信函,郵局係以招領逾期退回,有聲請人所提出之相對人戶籍謄本及載有「招領逾期」之信封各1份在卷可稽,然「招領逾期」僅能證明相對人未按期領取前揭郵件,並無法證明相對人並未居住於該址而有住居所不明之情事,揆諸前揭說明,相對人既無住居所不明之情事,核與公示送達之要件不合,聲請人之聲請即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