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9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92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俊奕汽車配件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日起展期至九十八年八月十九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相對人之清算人,因相對人剩餘財產不足清償債務,向本院聲請宣告破產,尚未裁定,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本院於民國98年3月18日裁定,有本院98年度破字第6號宣告破產事件卷宗可憑,堪認聲請人上開主張為真實,聲請人之聲請應認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再予准許展期至98年8月19日止完結清算,以利清算完結。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