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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014號

車輛過戶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陳秋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014號

原告
一中沛樹脂品製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車輛過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以請求過戶車輛之價值計算),並提出車輛中古車市價之訴訟標的價額相關資料,及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00,000元以下部分,徵收1,000元;逾100,000元至1,000,000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10元;逾1,000,000元至10,000,000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9元;逾10,000,000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8元;逾100,000,000元至1,000,000,000元部分,每萬元徵收77元;逾1,000, 000,000元部分,每萬元徵收66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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