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0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模具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024號原 告 柏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昌 被 告 宇成精密鋼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顯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模具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214,9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7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