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0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30 日
- 法官游文科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允久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樓之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036號原 告 允久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邑產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乙○○發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9326號) ,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 694,6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317,36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16,8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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