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06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062號
- 原告
- 華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
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原告既請求被告交付該公司
印章及帳戶存摺,則原告即應陳明其因被告交付各該印章及帳戶
存摺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何,使本院得據以核課裁判費,故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陳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特
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