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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062號

返還公司印鑑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吳美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062號

原告
華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

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原告既請求被告交付該公司

印章及帳戶存摺,則原告即應陳明其因被告交付各該印章及帳戶

存摺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何,使本院得據以核課裁判費,故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陳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特

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美蒼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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