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06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062號
- 原告
- 華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該公司印鑑章及起訴狀附表一所
示之存摺,核其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
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因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故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同法第466條
第一項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而
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為新台幣(下同)
100萬元,業經司法院依同條第3項規定以命令自民國91年2月8日
起增加至15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於增加10分之1後為16
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