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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087號

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張國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087號
原   告
丙○○
原   告
正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 律師

上列原告丙○○等與被告甲○○○○○間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為財產權訴訟,但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台幣1,650,000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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