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0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官張國華
- 法定代理人乙○○
- 原告丙○○、正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087號 原 告 丙○○ 原 告 正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 律師 上列原告丙○○等與被告甲○○○○○間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為財產權訴訟,但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台幣1,650,000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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