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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0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官
    張國華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丙○○正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087號 原   告 丙○○ 原   告 正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 律師 上列原告丙○○等與被告甲○○○○○間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為財產權訴訟,但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台幣1,650,000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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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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