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123號 原 告 銀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克機械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04,12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9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