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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186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王金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186號

原告
環諒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即吳笨財產管理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622,0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5,5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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