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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25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林宗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255號

原告
乙○○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前聲請對郭忠仁(即唐山觀自在養生館)

、甲○○、丙○○及張國莊等人發支付命令,惟其中被告甲○○

、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7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7,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7,23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補正起訴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並另以繕本或影本逕寄被告,檢具掛號回執到院: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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