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25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255號
- 原告
- 乙○○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前聲請對郭忠仁(即唐山觀自在養生館)
、甲○○、丙○○及張國莊等人發支付命令,惟其中被告甲○○
、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7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7,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7,23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補正起訴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並另以繕本或影本逕寄被告,檢具掛號回執到院: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