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2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290號原 告 富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邱麗香(即立全冷凍食品行) 原告與被告邱麗香(即立全冷凍食品行)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前聲請對被告邱麗香(即立全冷凍食品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邱麗香(即立全冷凍食品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072,614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80,9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80,492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補正起訴書狀,表明下列各 款事項,提出於法院,並另以繕本或影本逕寄被告,檢具掛號回執到院: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 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