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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2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4 日
  • 法官
    黃炫中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華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295號原   告 華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705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193,144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42,5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2,0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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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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