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2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295號原 告 華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705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193,144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42,5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2,0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