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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321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黃佳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321號

原告
奕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安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9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93,07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費92,5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佳琪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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