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3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327號
- 原告
- 裕隆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加工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林紡織廠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9084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521,567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 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2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