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3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331號 原 告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3 一、原告因請求被告有限責任國立台中技術學院員生消費合作社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429,774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25,05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4,557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