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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343號

交付建築圖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林宗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343號

原告
甲○○

一、本件原告與被告億和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乙○○間請求交付建築圖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逕行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二、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如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

三、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即訴訟標的之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四、原告如未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致價額不能核定者,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

五、原告如未依期補正查報並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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