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3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39號
- 原告
-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億包裝股份有限公司等發
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4617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2,667,06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 13規定,應繳裁判費 27,43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1,000 元外,尚應補繳 26,43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