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39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億包裝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4617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2,667,06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規定,應繳裁判費 27,43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 26,43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黃惠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