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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3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39號

原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億包裝股份有限公司等發

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4617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2,667,06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 13規定,應繳裁判費 27,43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1,000 元外,尚應補繳 26,43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惠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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