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3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396號原 告 優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銳泰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769,65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33,176元,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