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397號

返還投資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許石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397號

原告
企業家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賀利普防偽認證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2274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6,00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2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7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石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