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39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397號
- 原告
- 企業家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賀利普防偽認證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2274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6,00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2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7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