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4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405號 原 告 長泓膠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建盛橡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919,390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20,00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9,50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