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41號 原 告 南滿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美商奇亞有限公司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655,230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27,33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6,33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