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4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42號
- 原告
- 鋐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才生國際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4718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09,7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應徵裁判費57,52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
外,尚應補繳56,5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56,529元,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