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43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434號
- 原告
- 欣弘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 新鋐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被告七憶科技國際有限公司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71,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1,6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1,192元。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