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4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09 日
- 當事人欣弘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434號 原 告 欣弘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 新鋐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被告七憶科技國際有限公司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71,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1,692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1,192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書記官 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