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4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456號原 告 華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益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49,145元,應繳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瑞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