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4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479號原 告 和昶興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0,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石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