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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479號

清償債務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許石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479號
原   告
和昶興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石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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