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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492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黃渙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492號

原告
甲○○

            樓之1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裕樺即建發工程行、永春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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