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4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20 日
- 法官黃渙文
- 原告甲○○、樓之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492號原 告 甲○○ 樓之1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裕樺即建發工程行、永春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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