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49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492號
- 原告
- 甲○○
樓之1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裕樺即建發工程行、永春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492號
樓之1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裕樺即建發工程行、永春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