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5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586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鉅華企業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65,883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7,2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7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交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