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5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592號原 告 連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天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瑞華塑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其中訴之聲明第1項部分為新臺幣(下同)7,882,282元;訴之聲明第2項部分為2,868,540元,合計10,750,82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688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佳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