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8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593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林源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593號

聲請人
大會展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按聲請宣告破產,應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

第13條之規定徵收費用,惟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依上開

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資產負債表,並無

構成破產財團財產,其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0元,依非訟

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應徵費用500元。是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用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源森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