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62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626號
- 原告
- 華馨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蔡得謙律師
- 被告
-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統一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522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