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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6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契約法律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8 日
  • 法官
    王鏗普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元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654號原   告 元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勤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契約法律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後為新臺幣(下同)7,951,880元(計算方式詳如附表),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79,8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鏗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當事人對於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請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但對於本裁定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附表 ┌────┬───────────────┬──────────────────┐ │原  告│兩造因系爭採購契約所為之最近三│本件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       │ │    │年內(95年度至97年度)之價金給│                  │ │    │付(新臺幣,元)       │                  │ ├────┼───────────────┼──────────────────┤ │元明食品│419,038+1,150,751+815,774= │本件兩造間係屬不定期給付關係,是依民│ │股份有限│2,385,563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原告之權利存│ │公司  │               │續期間應以10年為計算基準。故本件訴訟│ │    │2,385,563÷3年=795,188    │標的金額即應為:795,188元×10年=  │ │    │               │7,951,88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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