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65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654號
- 原告
- 元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勤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契約法律關係存在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後
為新臺幣(下同)7,951,880元(計算方式詳如附表),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79,8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原 告│兩造因系爭採購契約所為之最近三│本件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 │ │ │年內(95年度至97年度)之價金給│ │ │ │付(新臺幣,元) │ │ ├────┼───────────────┼──────────────────┤ │元明食品│419,038+1,150,751+815,774= │本件兩造間係屬不定期給付關係,是依民│ │股份有限│2,385,563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原告之權利存│ │公司 │ │續期間應以10年為計算基準。故本件訴訟│ │ │2,385,563÷3年=795,188 │標的金額即應為:795,188元×10年= │ │ │ │7,951,88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