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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654號

確認契約法律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王鏗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654號

原告
元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勤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契約法律關係存在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後

為新臺幣(下同)7,951,880元(計算方式詳如附表),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79,8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當事人對於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請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對於本裁定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鏗普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原  告│兩造因系爭採購契約所為之最近三│本件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       │
│    │年內(95年度至97年度)之價金給│                  │
│    │付(新臺幣,元)       │                  │
├────┼───────────────┼──────────────────┤
│元明食品│419,038+1,150,751+815,774= │本件兩造間係屬不定期給付關係,是依民│
│股份有限│2,385,563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原告之權利存│
│公司  │               │續期間應以10年為計算基準。故本件訴訟│
│    │2,385,563÷3年=795,188    │標的金額即應為:795,188元×10年=  │
│    │               │7,951,88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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