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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65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658號

原告
世府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阿丹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044,8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41,0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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