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65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658號
- 原告
- 世府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阿丹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044,8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41,0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658號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阿丹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044,8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41,0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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