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6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658號原 告 世府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阿丹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4,044,8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41,0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