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6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20 日
- 法官王鏗普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明衛消防安全設備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678號原 告 明衛消防安全設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文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97,279元,應繳裁判費133,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32,9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鏗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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