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臨時股東會決議無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68號原 告 乙○○ 原 告 甲○○ 被 告 台灣數位光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一、上列當事人間臨時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台灣數位光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年12月23日之97年臨時股東會之決議無效」部分,乃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訴之聲 明第二項「台灣數位光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須以每股新台幣參拾元收購聲請人之股份」部分,因原告未遵期陳報其就該項聲明可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本院即以該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 ,即1,650,000元,而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即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7,335元,以上合計共20,3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