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7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718號 原 告 馬欣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白樂士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97,5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