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77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777號
- 原告
- 中宏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48,920元,依起訴時即民國98年12月14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牌告匯率(1:32.492)計算,折合新臺幣1,589,50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74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