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8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84號
- 原告
- 廣量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盧永盛律師
- 被告
- 輔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本件原告與被告輔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6
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5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