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27號
- 原告
- 千億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史邁爾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990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8909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正本及繕本各1件。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