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27號 原 告 千億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史邁爾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0000000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1990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8909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正本及繕本各1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