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6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60號
- 原告
- 金上合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華嘉遠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京億鐵工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3,265元,應繳裁判費6,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7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