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1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19號
- 原告
- 櫻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立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勁翔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當事人間給付運棄證明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5,678,3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57,2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