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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37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37號

聲請人
新華建設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標的金額,依聲請人陳報之內容為新臺幣(下同) 17,832,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惠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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