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3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37號
- 聲請人
- 新華建設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標的金額,依聲請人陳報之內容為新臺幣(下同) 17,832,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37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標的金額,依聲請人陳報之內容為新臺幣(下同) 17,832,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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