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3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38號
- 原告
- 全立精密板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福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0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1,53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7,7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
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6,7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