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12 日
- 當事人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71號 原 告 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日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日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1,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81,1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