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72號 原 告 協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清輝即億陽企業社、兆陽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6747號),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37,67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規定,應徵裁判費17,23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6,23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