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7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黃渙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72號

原告
協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清輝即億陽企業社、

兆陽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6747號),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37,67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13規定,應徵裁判費17,23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6,23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