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7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72號
- 原告
- 協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清輝即億陽企業社、
兆陽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6747號),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37,67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規定,應徵裁判費17,23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6,23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