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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1 日
  • 法官
    黃渙文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協育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72號 原   告 協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清輝即億陽企業社、兆陽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6747號),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37,67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規定,應徵裁判費17,23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6,23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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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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