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9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陳建勛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境空間設計有限公司、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60,000元, 應繳裁判費78,81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1,000元外,尚應補繳77,81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鏗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