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9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92號
- 原告
- 吉韻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福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06,99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79,30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9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福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06,99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79,30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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