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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92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林源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92號

原告
吉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福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06,99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79,30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源森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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