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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9號

原告
永茂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費10,3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

補繳9,395元。茲限原告於收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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