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51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514號
- 原告
- 乙○○
丙○○
丁○○○
甲○○
庚○○
辛○○
戊○○
己○○
共同送達
本件原告等與被告匯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
告乙○○、丙○○、丁○○○、甲○○、庚○○、辛○○、戊○
○、己○○各核定為新臺幣140萬元、195萬元、15萬元、660萬
元、45萬元、45萬元、400萬元及300萬元,應各徵第一審裁判費
如下:
⑴、原告乙○○ :新臺幣14,860元。
⑵、原告丙○○ :新臺幣20,305元。
⑶、原告丁○○○:新臺幣 1,550元。
⑷、原告甲○○ :新臺幣66,340元。
⑸、原告庚○○ :新臺幣 4,850元。
⑹、原告辛○○ :新臺幣 4,850元。
⑺、原告戊○○ :新臺幣40,600元。
⑻、原告己○○ :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分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