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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54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吳美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544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被告
允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090,6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1,8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1,3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美蒼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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