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54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544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允和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090,6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1,8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1,3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